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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

作者:admin 日期:2025-04-23 点击数: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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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,以下标志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,也不得注册(部分标志虽可使用但不得注册)。具体构卓企服分为以下类别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
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

  一、绝对禁止使用和注册的标志

  此类标志因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,既不能使用也不能注册:

  1、与国家、政府、国际组织相关的标志

  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等(如“中华”“八一”);

  中央国家机关名称、标志性建筑名称(如“天安门”“人民大会堂”);

  国际组织名称、旗帜、徽记(如“UN”“WHO”),除非经授权。

  2、带有民族歧视性、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的标志

  民族歧视性:如“黑鬼”等贬损特定民族的词汇;

  欺骗性:虚假表示商品质量或产地(如非产自景德镇的瓷器标注“景德镇制”);

  不良影响:宣扬暴力、色情、迷信(如“风水大师”),或损害道德风尚(如“躺平”可能因消极导向被驳回)。

  3、特殊标志

  官方检验标志(如“CCC认证”)、国际人道主义标志(“红十字”“红新月”);

  奥运会、亚运会等官方标志(如“五环图案”“亚运吉祥物”)。

  二、缺乏显著性不得注册的标志

  此类标志虽可使用,但无法注册(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):

  1、通用名称或图形

  商品的通用名称(如“手机”用于手机)、通用图形(如“汽车轮廓图”用于汽车销售)。

  2、直接描述性标志

  描述商品的质量、原料、功能等特点:

  质量:“纯棉”用于服装;

  原料:“蜂蜜”用于蜂产品;

  功能:“速干”用于运动服。

  3、缺乏辨识度的简单标志

  单一颜色(如红色用于口红)、基本几何图形(如圆形、三角形)、简单数字(如“520”)或字母(如“ABC”)。

  例外: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(如“六个核桃”原为描述性词汇,但经大量宣传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)。

  三、功能性或公共资源类禁止注册标志

  1、三维标志的功能性形状

  仅由商品自身性质决定的形状(如轮胎的圆形);

  为获得技术效果需有的形状(如数据线接口的特定结构);

 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(如钻石切割造型)。

  2、公共资源或文化遗产

  常见地名(如“黄山”用于旅游服务可能被驳回);

  传统节日名称(如“中秋”用于月饼);

  文化遗产名称(如“兵马俑”用于文创产品需经授权)。

  四、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

  此类标志不得注册,但若未注册可能仍可使用(需避免侵权):

  1、侵犯在先商标权

  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(如“星巴客”模仿“星巴克”)。

  2、侵犯其他民事权利

  著作权: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(如卡通形象“哆啦A梦”);

  姓名权肖像权:擅自使用名人姓名(如“乔丹”案)、肖像(如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);

  企业名称权:与知名企业字号相同(如“老干妈”被抢注)。

  3、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

  明知他人已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,仍恶意抢注(如“微信”商标案)。

  五、地理标志相关禁止条款

  1、虚假地理标志

  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,却使用该地理标志(如非法国香槟产区的酒标注“香槟”)。

  2、误导性使用

  即使商品来自该地区,但可能误导公众(如“杭州龙井”用于非西湖产区的茶叶)。

  规避建议:

  设计阶段:避免使用国家标志、通用名称、直接描述性词汇,优先选择独创性图形或臆造词。

  检索排查:注册前通过商标局官网或专业工具(如“商标分类查询”)进行近似商标、禁用条款检索。

  法律咨询:涉及地理标志、名人姓名等复杂情形时,建议委托知识产权律师评估风险。

  温馨提示:若标志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,可提供使用证据(如销售额、广告投放、市场调查报告)申请复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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